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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一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 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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