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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高××于1999年1月1日起承包了位于××区域内的虾塘11亩,2000年10月中旬高××购买了35万尾日本对虾(价值3500元)进行放养,将小虾暂养到一定大小再作为虾苗投放市场。2001年4月14日,高××趁涨潮时从水沟里抽水入塘。第二天发现塘内养殖的对虾大量死亡,于是查找原因,发现潘××开办的××县第一电镀厂正在排放污水,流经鱼塘外的水沟,高××即申请××县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对水质进行了采样检验,其中第一电镀厂的二个采样点Ni 含量分别为5.93mg/L 和13.0mg/L,PH 值为2.4和2.2,虾塘内的Ni 含量为1.07mg/L,PH 值为6.9,虾塘进水口斗门下的Ni 含量为5.46mg/L,PH 值分别为2.4和2.2,虾塘内的Ni 含量为1.07mg
/L ,PH 值为6.9,虾塘进水口斗门下的Ni 含量为5.46mgL,PH 值为7.0。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实施的《海水水质标准》要求,养殖水体中的PH 值应该为7.8-8.5,左右不超过0.2,Ni 含量不超过0.010mg/L。而Ni 离子的超标会引起养殖物的死亡。高××鱼塘中Ni 离子的超标与纳水行为有关,高××纳海水的进口位于排污水沟的附近,进入该排污水沟的、离排污水沟出口最近的、最大的排污源为潘××开办的××县第一电镀厂。经对该厂内二点采样检测,结果为Ni 含量分别为5.93mg/L 和13.0mg/L,PH 值分别为2.4和2.2。该厂符合环保规定的Ni 排放浓度为1mg/L,可见该厂排放的污水中Ni 的浓度已严重超标。尽管流经水沟后会有一定程度的稀释,虾塘进水口斗门下的Ni 含量为5.46mg/L,比厂内排放的要低,但仍高出渔业养殖水质标准。据此,高××就养殖水体发生的污染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要求潘××赔偿,在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高××向××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潘××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为表明损失的客观存在,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当地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出具的《养殖品种损失评估》。
潘××在答辩中辩称,造成鱼塘内对虾死亡是由于镇内生活污水污染所致以及上游中有另一电镀厂排污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对养殖损失和赔偿额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原告举证所受损失,农业部(2000)7号文件《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承担渔业污染事故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的资格”但是农业部在2001年5月8日才第一次颁发给鉴定资格证书,所以从时间顺序上看,在正当程序下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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