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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A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用水量也日益增加,为了解决居民用水和企业用水,A市决定修建一个新自来水厂C。但该市财政资金短缺,为了解决财政资金短缺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之间的矛盾,2014年8月,A市人民政府与B自来水厂签订了《C自来水厂特许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特许经营者B自来水厂应当在2014年的11月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该协议同时约定了B自来水厂开始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的时间及数额,但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至2015年1月,B自来水厂仍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并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经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后,B自来水厂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致使C自来水厂迟迟不能开工。于是,A市人民政府向B自来水厂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
(2)《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B自来水厂未能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且在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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