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饰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加工并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和其他非金银首饰,2017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玉石首饰取得不含税收入129.8万元,镀金首饰不含税收入28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批,旧项链抵顶12万元,该批项链取得差价款(含税)合计58.5万元;
(3)为某企业定制特定款式的工艺玛瑙首饰和部分金银首饰(共10条)作为礼品赠送使用,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未能分别核算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4)用若干金项链抵偿某工业企业的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最高售价71万元;
(5)外购黄金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8万元;外购玉石(原矿)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铂金饰品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销售玉石首饰和镀金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定制特定款式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用金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