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公司”)于20*7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25%,20*8年利润总额6000万,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当年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大力公司20*8年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确认2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税法规定,有关商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是允许税前扣除。
(2)20*8年3月7日,大力公司购入A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300万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年末大力公司持有的A股票的市价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1)假定预期未来期间大力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
(2)大力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假定大力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期初余额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