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为一家手机制造企业,2020年度会计自行核算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0万元,应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财务费用500万元。企业自行核算实现年度利润3400万元。2020年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
(1)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
(2)销售费用中包含新产品研发费300万元。
(3)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中,包含实发工资500万元,职工福利费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包括乙企业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学校捐款50万元。
(5)乙企业通过其设立在境外C 国的办事处,在C 国销售手机取得收入200万元(折合成人民币),办事处发生的销售成本为50万元(折合成人民币),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已就这笔销售利润在C 国缴纳当地企业所得税30万元(折合成人民币)。
(其他相关资料:我国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实行限额抵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