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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0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有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11月10日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上述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妥.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及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2)合同签订日期不妥。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d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目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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