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中标某海上油气处理模块(约2800t钢结构和管道、电气等组成的生产模块)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材料由业主供给、项目生产用电由业主提供、本项目需由机电安装公司完成。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环境要求,并规定项目可以将管道、防腐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机电安装公司将管道工程分包给了GA1资质的A单位,将防腐工作分包给了具有资质的B单位。
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业主单位新上任的合同部经理认为机电安装公司违反了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给机电安装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罚款通知书。
事件二:B单位在预制站进行管道防腐时,没有预留焊口,造成A单位焊接前处理时间大幅增加,A单位向B单位进行索赔,遭到B单位的拒绝。
事件三:A单位在管道安装时由于甲供管件到货滞后15天造成窝工损失30万元,因为机电安装公司的钢结构安装滞后,造成窝工损失6万元,工期拖后6天。A单位向业主提出30万元的费用索赔和15天的工期索赔,向机电安装公司提出6万元的费用索赔和6天的工期索赔。
事件四:A单位在进行管道水压试验时,发现在升压到2.6MPa时,阀门的法兰处有水珠渗出,为了节约时间,项目技术员要求管工带压紧固螺栓,被监理工程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