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犯罪的概念是二战后,一些国际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先界定战争犯罪的文件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规定的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样的规定被后来的有关文件重申和规定的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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