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6年1月,A、B、C、D、E发起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F被聘请为公司经理,I为公司办公室主任。2006年2月,A与G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6年6月,F与H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时F仍然担任经理),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7年1月,I与J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这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按照《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有份额的限制。可知:A与G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F与H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I与J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