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谭某、杨某、李某于2003年5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3年7月份,三人共分约6000元。但过了3个月,三人就发生了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到2004年3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某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某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换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参考答案】
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二规定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