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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张某在A地有一旧房,经朋友介绍于2002年5月20日起租与赵某居住,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租金每年一付,在每年5月20日至6月1日间由赵某汇入张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2002至2005年赵某每年均按约支付全年的租金。2005年9月起张某被派往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工作。赵某与张某也因交往而熟悉起来,张某主动提出自2005年6月起租金降为每月1100元,支付方式照旧。2006年6月3日张某在上海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赵某未按时将租金汇入其账户,遂于6月5日致电赵某询问,赵某称因其手头有点紧暂时没钱,过几个星期立即将租金汇入账户。张某相信赵,就未再追问。后张某一心忙于工作,一直疏于询问此事,直至2007年6月10日张某再次查帐,发现赵某一直未存入其账户一分钱,张某再次打电话给赵某,赵支吾唐塞。张某于2007年6月21日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共24200元。赵某答辩称此案已过诉讼时效。 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此案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
对于张某所主张的两年租金应当分别处理,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租金12100元的支付期限为2010年5月20日至6月1日,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也曾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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