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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纪念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4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10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元、修缮房屋取得收入2000元、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4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5000元。 
(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5750元。 
(5)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以前月份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6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答案】

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修缮房屋和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7%=6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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