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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周保国早年丧妻,有长子周明、次女周梅和三子周新。周明、周梅已结婚,周梅在外地居住,周新只有14周岁。周保国、周新和周明夫妻共同生活。周保国因偏爱儿子,于200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周明与周新继承。但周明在其妻挑唆下,对周保国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周保国被迫搬到外地周梅家居住,受到周梅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周梅,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周新。2003年8月周保国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周新和同学打架致残,周明对周保国的病情毫不关心,周保国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周梅1人继承。周保国去世后,周明持其父自书遗嘱,周梅根据周保国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周保国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周保国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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