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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两人于1999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10日生下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加暴力,将甲多次殴打伤住院。2000年10月,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即与丁长期共同居住,对乙和丙不管不问。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于2002年12月17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 法院能否以甲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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