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撤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 本案处理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的错误在于:
(1)应该到庭的甲三、甲四未传唤到庭。
(2)法院只在部分当事人中调解了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中的一个请求。
(3)有执行内容的应制作调解书而未制作。
(4)不应让原告撤诉结案。
2、理由:
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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