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机械厂2001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02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