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建设单位承揽一小区的改建工程,与2009年9月15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正常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后又因资金的原因于2010年4月15日中止施工。 甲建设单位在在建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依据《建筑法》,该建设单位应在何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
《建筑法》第十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