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某(1993年8月2日出生)于2010年9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陈某(1984年3月4日出生)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被判有期徒刑2年。王某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与陈某商量共同趁人不备夺取路人财物。2016年10月20日,王某骑摩托车,陈某坐后面,在某偏僻路段遇朱某,陈某趁朱某不备抓住其单肩包将朱某拽倒,朱某倒地后仍紧抓包不放,陈某见朱某不放手,便让王某加快车速,王某不知朱某仍不放手,以为把包抢到手了,便加快速度行驶,朱某被拖行100余米后导致轻伤。拖行过程中,草肩包带被扯断,陈某没有抢到包。后王某因引诱他人吸毒罪被抓获。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陈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将陈某抓获。陈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与王某驾驶摩托车夺取朱某单肩背包的事实。 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王某、陈某犯罪行为的定性、犯罪形态和量罚情节。
【参考答案】
1.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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