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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6年,柳钢买了一辆摩托车,并上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损险,同时指定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其父母。1998年1月,柳钢与佟静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柳明。自从有了柳明,柳钢夫妻就开始为了孩子的抚养教育和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柳钢经常在吵架时摔、砸家里的财物。2000年3月,佟静忍无可忍带着孩子回了娘家。2002年7月,佟静以柳钢脾气暴躁为由提出离婚,柳钢不同意,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改过,希望佟静能给他一个机会,但佟静认为人的性格是不可能改变的,坚决要求离婚,并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柳钢自结婚后经常辱骂佟静,现佟静不同意调解,且夫妻已分居两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在接到法院判决的第二天,柳钢提出上诉,由于精神不集中,柳钢骑着摩托车在回来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车毁人亡。
柳钢去世后,柳钢的父母与佟静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费发生争执,佟静认为,尽管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他们离婚,但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与柳钢仍然是夫妻,保险金应当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且其仍然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柳钢的遗产。柳钢的父母认为,保险金是柳钢的个人财产,只能由他们继承。

本案保险公司所付的保险金是否是柳钢夫妇的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的保险金是柳钢在结婚前就其个人所有的摩托车购买的保险,因此,该保险金是柳钢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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