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殖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增殖税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开具的增殖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50000元,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8500元。为A企业加工产品收取加工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16000元。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成本价位4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6000元。将价值10000元的外购原材料作为福利分给员工。
(2)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60000元,税额为20800元。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3500元,税额为315元。购进修理用工具一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8000元,税额为1040元。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300元。
(3)本月销售给外贸企业的产品已预缴增值税13000元。
(4)该企业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增值税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