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批发企业200×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一般纳税人批发A产品2000件,每件售价260元; (2)清理出一年以上没有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16000元; (3)发生销货退回6400元,并收回购货方退还的增值税发票; (4)向个体户批发B产品100件,每件售价46.8元(含税价); (5)5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为60012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批发企业5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1)计税销售额=260×2000+16000-6400+46.8÷1.17×100=533600(元) (2)销项税额=533600×17%=90712(元) (3)本月应纳税额=90712-60012=3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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