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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A公司与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HK)签订一进口合同,进口BPA500MT。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1年7月装船。A公司7月5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的装船期是7月28日。A公司于7月5日将L/C副本传真给拜耳方面。但拜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司同意,又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7月31日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条款,造成迟装。 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单给拜耳,这种做法是否合适?请从国际结算角度与法律角度综合分析。

【参考答案】

(1)买方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是7月28日,卖方却在7月31日装船,严重违反了信用证条款,造成迟船,开证行完全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提出拒付。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也同样可以提出拒付并退单给卖方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
(2)从法律上看,买卖合同于信用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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