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章某在一天上班途中,因遭遇机动车事故而严重受伤,要求所在企业按工伤处理;而企业认为该伤害与工作无关,且是由第三人即肇事司机引起,故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企业未为章某投保过工伤社会保险。
现职工一方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
(1)按我国现行规定,这种情形下职工负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2)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企业或雇主能否以自己“无过错”而要求免责或减责?为什么?
(3)若投保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否须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若企业事先未为劳动者投保过工伤保险,则是否应由该企业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
(4)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劳动风险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该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5)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吗?按我国现行规定,职工一方若主张因工伤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6)若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发生重叠时,法律上有哪几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模式?
对以上这几个问题,你会如何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