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李玉家住辽阳灯塔县,双方于 2005 年 10 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做生意在沈阳和辽阳两地往返居住,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争吵,2008 年 9 月李玉向灯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玉已回到灯塔县居住半年之久,而张强因做生意仍在两地往返居住。
能。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故可以由李玉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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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南京某建筑公司是不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什么?
问答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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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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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该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某之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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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假设本案审判员裁定对张军拘留五日,罚款两千元,适用该强制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