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填空题()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它是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填空题采用(),保障程度越高,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所得的保险赔款就越接近实际损失金额,但只有当足额保险,即保障程度为100%时,被保险人才能得到十足补偿,即保险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填空题在英美等国的保险法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包括了很多具体现则的总的原则,而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填空题现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适用的是()。
填空题()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品行不端,为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故意促成保险事件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