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某由于公司派其出国学习半年,遂将市场价值为2万元之戴尔牌手提电脑交于其好友陈某保管。李某为陈某的同事,一日在陈某家见到该手提电脑非常喜欢,陈某告之该手提电脑为其朋友所有,因不喜欢电脑的样式欲出售。李某立即表示愿意购买,两人遂就价格、付款等问题进行协商。最后,谈妥价格为1.5万元,李某分三次付款,每月一次,每次付款5000元。当日,双方签定了转让戴尔手提电脑的书面协议。协议还约定,李某付足1万元价款后,陈某应将手提电脑交付于李某。两个月后,李某付清了1万元价款并从陈某处取走了电脑。此时王某学习结束回到国内,发现手提电脑已被陈某卖与李某,遂向李某索要电脑。李某认为,其与陈某的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王某应向陈某索要1万元价款,并提出愿意将余款5000元直接支付于王某。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陈某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陈某出卖笔记本的行为没有征得所有人王某的同意,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签定了电脑转让协议,并且李某也明知电脑不是陈某的情况下仍与其签定转让协议,因此,该电脑转让协议是无效的,陈某、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