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的成立旨在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2)中心管辖的主体要件:投资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是公约另一缔约国国民。 (3)中心管辖的客体要件:争议必须产生于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4)中心管辖的主观要件:双方必须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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