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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参考答案】

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
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