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公司以甜菜为原料生产绵白糖,与该项目相配套的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的环评报告表于2008年7月已取得批复,因该公司计划异地搬迁,故一直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相配套的污水治理设施。2010年4月15日,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0年3月21日开始生产至今未向环保相关部门提交生产报告和排污申报。该公司制糖车间现由甘蔗原糖(半成品糖)加工绵糖,日加工半成品糖450吨,每天生产24小时,排放污水量约为90吨。生产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且该公司未向城镇污水处理厂缴纳污水处理费用。2010年4月15日15时20分左右,监察人员对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现场检查时发现有黄色污水排出,持续5分钟后排放乳白色污水,持续排放一段时间后污水颜色逐渐变淡。针对以上情况,监察人员立即委托环境监测人员对污水排放口现场取样,进行水质监测,经化验污水排放口所排污水C0D、pH值、色度均超出制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如果对该厂废水超标排放进行了行政处罚,是否应征收排污费,如果不征收请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