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规定,除该规则规定的免责事项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除非()。
A.托运人能够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受雇珍、代理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有过失或疏忽
B.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或其受雇珍、代理人对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没有过失或疏忽
C.收货人能够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受雇珍、代理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有过失或疏忽
D.收货人和托人能够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失或延迟交付有过失或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