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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1980年6月,江国明与张淑勤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1982年10月,张生下一男孩。江性情暴躁,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虐待妻子。为了孩子,张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但江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张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见离婚无望,于1988年带看孩子离家出走,来到西北某市。由于长期劳累,张晕倒在路上,后经单身青年李长顺搭救,恢复过来。张慌称丈夫已死,并表达了感谢之情。李长顺出于同情将母子二人带回自己单往,后来两人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感情很好。后江国明打听到张的下落,便打算领张回去。张坚决不回。于是江来到法院,控告张、李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李长顺、张淑勤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参考答案】

不构成。婚姻家庭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比重婚罪广,它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而且还包括一些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一般重婚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罪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本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张是在长期受丈夫虐待,不堪忍受,自认为离婚无望的情况下被迫外出后,与李长顺发生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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