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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
①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化工原料50吨,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收货付款。
②合同履行地在A市;
③如发生纠纷,由C市某区基层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为及时提货,先付给了甲公司100万元货款,甲公司遂于同年10月2日将50吨化工原料运送至B市,乙公司收货后,拒付另400万元货款。11月,乙公司被上级主管部门并入丙公司。1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向C市某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丁公司提出,甲公司所供之化工原料系丁公司所有,原是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的,甲公司无权出售,故要求法院将化工原料判给它处理。

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参考答案】

C市某区法院无管辖权。因为:该法院为基层法院,而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市为被告住所地,亦为合同实际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