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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李某受贿一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借掌有批油权之便,接受贿赂两万余元。该检查机关向法院移送起诉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承认他曾接受客户现金五笔,共计两万余元,但当时即告知本单位会计王某,并向单位经理作了汇报,但由于会计王某当时说没法立帐,即未收回;
(2)客户的举报材料;
(3)一客户提交的一盘录音带,该录音是此客户向李某送礼时秘密录下的,上面录有李某从拒收到最后收下的全过程;
(4)五个客户座谈会记录,该记录是检查机关接受控告后,把举报人召集起来座谈而形成的会议记录;
(5)被告人李某所在单位出示的证明信,证明两万余元现金在李某手中私自保存达一年之久,直到案发逮捕时,李某才将其交出。
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该市人民检查分院以受贿罪起诉。

本案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答案】

本案中的客户座谈记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违反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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