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小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4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4月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杰嘉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0.6万元,已办理托收手续。
2.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来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1万元,用以偿还其前欠货款。
3.4月8日,向B公司销售W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该批W商品实际成本为12万元,款项尚未收到。
4.4月18日,向乙公司采购材料5000公斤,每公斤单价10元,按照合同规定开出支票向乙公司付定金2.5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后补付其余款项。
5.4月28日,收到乙公司发来的5000公斤材料,验收无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税额0.85万元。以银行存款补付所欠款项3.35万元。
6.4月29日,租入包装物一批,以银行存款向出租方支付押金1万元。
7.4月30日,因丁公司破产,应收账款1万元无法收回。
8.4月30日,收回上年度已确认并转销丙公司坏账损失1万元。
请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