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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3年8月,刘某、关某、张某各出资100万元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关某均在公司成立时缴清了出资,张某认缴的出资额分5年缴清。 2017年4月5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甲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甲事务所拟派出乙、丙、丁进行破产程序管理工作。经查,乙的父亲在A公司担任监事;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经理;丁目前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期间,甲事务所聘用某律师事务所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2017年5月,A公司的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部分债权,并向甲事务所主张抵销。 2016年9月,A公司的债权人G公司请求A公司清偿2017年4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A公司全额予以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事务所派出的乙、丙、丁能否进行破产程序管理工作?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乙、丁不能,丙可以。
根据规定,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因此,乙不得参与。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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