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村民甲指控村民乙对其实施了殴打,但村民乙拒不承认,也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办案期限满60日后,能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第(二)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先对本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类似疑案从无),待有新的证据后再处理?否则当事人以超过办案期限仍无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法院可能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败诉?
【参考答案】
如果确认无法查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如果仍有取得新的证据的条件或者可能,不应因办案期限届满而仓促结案。依据《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的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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