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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4 月 赵某、 袁某等几种人集资办起了田电器公司, 并购买了” 依维柯” 型空调汽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 在经营期间, 由于资金周转不畅, 向关系单位某百货公司借款 40 万元, 并商定于 5 月 还清。 3月 , 甲公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 50 台电脑合同, 总价款 50 万元。 由于当时甲电器公司资金局限性, 双方商定:
甲公司先付货款 15 万元, 将两辆“依维柯”车抵押给 B 公司, 3 个月 后甲公司还清别的货款 35 万元, 如果逾期不还, 则将抵押两辆汽车拍卖, 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 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4 月 , 甲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在订立合同步考虑下周, 致使被骗去电脑 40 台, 钱货两室。6 月 , 合同朝满而甲公司无力还清货款, 乙公司使依协定向法院起诉, 申请拍卖田公司抵押两辆汽车, 偿还自己贷款。 而此时,甲公司与百货公司借款合同也到了偿还期, 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 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并经法院核准。 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 自己是抵押权人, 应就汽车拍卖款优先受偿。 百货公司以为自己借款行为发生在先, 应由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应当由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应由乙公司享有偿权利。抵押权作为~种超保物权,在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指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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