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OV1991文本将“农民留种权利”规定为非强制性例外,主要是为成员国规定农民留种权利的行使程度提供方灵活性,以便成员国根据国内农业(主要是种植业)和育种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在中国,农民可以对所有受保护的植物品种享有保存种子用于再次种植的权利,只要相关农民能够达到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技术条件。
问答题实质性派生品种与依赖性品种的区别于联系?
问答题UPOV1991版本中“人工瀑布保护规则”在我国何时能做到?
问答题我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是干什么的?
问答题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对植物品种的态度是什么?有无可能有变化?
问答题中国为何延迟至1999年才加入UPOV1978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