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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床垫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一台零部件生产机器,价格折合成人民币2.6万元,运费折合成人民币0.2万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0.1万元;
(2)购进一辆货车用于送货,含税价格为20万元;
(3)支付员工工资30万元,购买汽油充值卡1万元(含税),80%用于工厂送货车辆,20%用于工厂接送员工的班车;
(4)将往年多批次库存床垫销售给员工,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
(5)将往年一批次价值5万元(不含税)的库存床垫免费赠送给当地一家企业;
(6)销售新研发的助眠床垫,以预收货款方式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尚未发货。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零部件生产机器适用的关税税率为7%,上述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计算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答案】

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5)×13%=7.15(万元)。
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因此业务(5)也需要计算销项税。
业务(7)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尚未发货因此纳税义务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