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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 
(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万元。 
(3)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一批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20日支付该笔货款。 
(4)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C作价200万元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60万元,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80万元,最高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5)将新生产的豪华实木地板赠送给重要客户,该批实木地板成本为90万元,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计算甲地板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准予抵扣的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8+8×30%)÷(1-5%)×5%×20%+5×5%×70%=0.28(万元)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2)、业务(3)应缴纳实木地板B的消费税=32×5%+150×5%-0.2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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