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