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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张飞诉称:自己于2012年3月6日进入蜀汉公司工作,担任店长助理职务。工作期间认真负责,月工资4000元。2015年3月2日,蜀汉公司以人员过剩为由将张飞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4月3日,张飞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3月未予处理。2015年8月张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蜀汉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款项,蜀汉公司则辩称: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无管辖权。另张飞系自行辞职,有经批准的《离职申请书》为证。因此,蜀汉公司无须向张飞支付经济赔偿金。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证明,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由蜀汉公司提供证据。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