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1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
问答题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问答题税务机关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问答题该征管科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