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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共用题干题

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机动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
(3)支付汽车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
(4)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动力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
(5)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50万元;
(6)从事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9.08万元。
(7)从事客运场站服务,取得含税收入380万元,支付给承运方的含税运费为320万元。
(8)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34.8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11.6万元,二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
(9)销售旧载货车(2011年3月购入),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
(10)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为98.1万,对于该项业务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合计。

【参考答案】

业务(1):进项税额=3.4万元。
业务(2):进项税额=5.1万元。
业务(3):进项税额=1.7万元。
业务(4):进项税额=4.2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3.4+5.1+1.7+4.25=1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