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丁晓居无定所。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父亲应给付其自1994年以来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