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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神剑公司为一工业设备制造厂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2007年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7日,神剑公司与南山公司达成协议,神剑公司允许南山公司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收取南山公司特许经营费95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150000元,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10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培训、广告等)收费800000元,发生成本600000元,由银行支付,所有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性付清。 (2)13日,神剑公司与顺杭公司签订代销协议,约定顺杭公司委托双木公司销售商品200件,神剑公司按每件4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顺杭公司按售价的15%支付双木公司手续费。神剑公司当日收到商品。 (3)16日,神剑公司向海泰公司出售一套设备,成本为60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700000元,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当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海泰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 (4)19日,按照与西木公司曾经签订的购回协议,神剑公司在19日将4个月前出售给西木公司的设备购回,回购价为800000元,已支付。已知4月前增值说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750000元,实际成本为500000元。(只考虑增值税) 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神剑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其中业务(1)要求编制神剑公司的全部明细会计分录;业务(4)要求分别编制神剑公司出售时与回购时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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