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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我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付款。我出口人委托当地 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 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 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以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逐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 的50%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而拒不偿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进口人应该支付尚余的50%货款,因为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只是买方实现付款义务的一种途径,当这种支 付方式无法实现付款目的时,进口方仍有付款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信用证的开立或者开证行不退还押金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开证行收取的押金,进口方可 与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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