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经过评标,甲市政卫生设施与中标的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2)工程于2014年8月27日开工,计划工期180日。2014年8月27日,乙施工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该项目因此被搁置,未进行施工。2015年3月27日,甲催告后,乙仍未履行其施工义务。随后,甲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乙单位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的约定有效。(2)理由:“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是甲乙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自然也包括对于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该约定有效,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问答题该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中标人的经营期限最长是多少年?
问答题案例中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
问答题为了避免本案例中分包单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管理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答题乙施工单位对于该主体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