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男,41岁。张某之父在土改时分得本村地主李某的房屋3间,但未正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3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争议,房屋由张某自行修缮。1989年,张某因孤身一人且经济困难,决定出卖此屋。此时李某之子李小川强行占住其中两间屋,并以李家原有房屋50多间的房产证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张某居住的3间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根据本案案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如下:
问答题如果你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你认为乙厂应否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问答题乙丙是否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问答题法院能否判决铁器加工厂承担赔偿铸造厂的损失?
问答题李某不服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问答题李某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什么文件?